機關各股室: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人員修訂了我局查詢與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工作制度,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和林格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和林格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與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廣泛應用,進一步推動我縣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編辦關于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意見〉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盟市政務誠信監測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用記錄,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本制度所稱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第三方征信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品。
第三條?積極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促進全縣社會誠信建設。市場主體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進行歸集,非市場主體信息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進行歸集。
第四條?局機關各股、室、隊、所、中心、協會應根據職責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應用工作,在項目建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優評先、資金扶持、教育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并注重完善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赏ㄟ^“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內蒙古)”“信用中國(內蒙古呼和浩特)”、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查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也可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申請查詢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
第五條?在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事項中,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者申請行政許可,可以要求行政相對人作出信用承諾,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接受監督管理,如果發生違法失信行為,自愿接受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對有失信記錄的,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實施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限制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評先,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活動。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對于誠信評價較高的企業,推行“容缺受理”模式。在提交申請材料的過程中,當出現必要申報材料齊全、有效、合法,但次要條件或部分輔助材料存在欠缺、缺陷或瑕疵的情況,允許企業在承諾補正時間內補齊相應材料,采取“暫時性容忍”辦理的方式,進入審查程序,待企業補齊相關資料后,便可領取證照。
第七條?推動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同時,持續向市場主體提供異議、投訴、咨詢、修復服務,實現信用修復和正常運營。
第八條?加大對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開和政策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守信踐諾的社會氛圍。及時記錄信用信息查詢的使用環節、查詢對象、查詢結果及應用措施。
第九條?依法做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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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自治區優化營商環境大會精神,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組織人員修訂了我局查詢與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工作制度,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和林格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和林格爾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詢與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廣泛應用,進一步推動我縣市場監管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編辦關于印發〈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意見〉的通知》《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盟市政務誠信監測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用記錄,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本制度所稱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第三方征信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品。
第三條?積極構建以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監管體制,促進全縣社會誠信建設。市場主體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平臺進行歸集,非市場主體信息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信息平臺進行歸集。
第四條?局機關各股、室、隊、所、中心、協會應根據職責開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應用工作,在項目建設、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優評先、資金扶持、教育科研等行政管理工作中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中的信用記錄,并注重完善行政相對人的信用信息??赏ㄟ^“信用中國”“信用中國(內蒙古)”“信用中國(內蒙古呼和浩特)”、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查詢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也可通過自治區社會信用管理中心申請查詢自然人社會信用信息。
第五條?在行政審批等行政管理事項中,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者申請行政許可,可以要求行政相對人作出信用承諾,作出信用承諾的行政相對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全面履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并接受監督管理,如果發生違法失信行為,自愿接受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條?對有失信記錄的,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依法依規實施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限制享受優惠政策、評優評先,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從事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活動。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對于誠信評價較高的企業,推行“容缺受理”模式。在提交申請材料的過程中,當出現必要申報材料齊全、有效、合法,但次要條件或部分輔助材料存在欠缺、缺陷或瑕疵的情況,允許企業在承諾補正時間內補齊相應材料,采取“暫時性容忍”辦理的方式,進入審查程序,待企業補齊相關資料后,便可領取證照。
第七條?推動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加強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同時,持續向市場主體提供異議、投訴、咨詢、修復服務,實現信用修復和正常運營。
第八條?加大對信用信息核查工作的信息公開和政策宣傳力度,積極營造守信踐諾的社會氛圍。及時記錄信用信息查詢的使用環節、查詢對象、查詢結果及應用措施。
第九條?依法做好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保護工作。未經信用信息主體同意,不得將其信用記錄、信用報告及相關內容提供給其他部門、機構或個人。
第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