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盛樂北街街道辦事處籌備組: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4〕517號)及《呼和浩特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呼農牧機字〔2024〕2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落實。
特此通知
和林格爾縣農牧局 和林格爾縣財政局
2024年9月4日
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按照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牧業強市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牧業機械,引領農牧業機械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牧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牧業農村現代化和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舍飼畜牧養殖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牧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畜牧養殖等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實施的農牧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結合我縣農牧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我縣按照市有關規定程序,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部分低價值不符合我縣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經綜合研判后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數據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協會、農機學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足額兌付補貼資金。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按照規定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市級發放機制。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9大類43小類97品目。自治區將結合農牧業生產需求和補貼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范圍和補貼額度,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牧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和林縣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二)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等要求執行。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和林縣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特別強調,補貼對象不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國家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貼對象之列。
(二)補貼臺數。農牧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確定購機者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為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100萬元,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40萬元,超過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的由我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報呼和浩特市農牧部門備案,列入重點機具核查范圍、重點監管。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牧業機械在呼和浩特市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自治區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和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統籌考慮補貼政策普惠共享、兌付難度等因素,制定發布自治區補貼額一覽表。常規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具體補貼標準見《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自治區將圍繞重點機具選擇相關品目或檔次產品提高補貼額度,待通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市級、旗縣(區)不得開展累加補貼。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并結合實際將部分機具品目(檔次)剔出補貼范圍。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旗縣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自治區農牧廳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及時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對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市級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縣(區)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度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市級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旗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旗縣(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旗縣(區)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旗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旗縣(區),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根據各旗縣(區)資金執行情況,開展全市范圍內補貼資金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二)支出責任與兌付。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履行法定支出責任。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區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縣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旗縣審核、市級兌付、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通知。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機具核驗制度、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現場演示評價。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對現場演示或驗證有問題的產品,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具體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機具以投檔審核公示為準。
(三)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與農機供貨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2),并及時申報補貼。
(四)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本人提交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機具合格證、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一卡通)等材料,向戶籍所屬縣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嚴禁補增其他證明材料。在呼和浩特市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到組織法人戶籍地或注冊地辦理補貼,不得跨盟市辦理,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縣農牧部門受理補貼申請,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縣農牧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牧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
(五)機具核驗。縣農牧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和進度。對部分機具設定以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具體機具種類以辦理服務系統設置為準。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結合當年購機實際情況,確定重點機具和非重點機具抽查核驗比例和數量。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旗縣(區)農牧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六)審驗公示信息。縣農牧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內農牧機局發〔2019〕23號)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牧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七)兌付補貼資金。縣農牧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關于創新惠農惠牧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直達機制的通知》(內財農〔2024〕26號)規定的程序向市級提出資金兌付申請,市財政部門要及時辦理資金兌付工作,兌付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購機補貼資金需求大于補貼資金、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縣財政部門應會同農牧主管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結合地區農牧業生產需求,市農牧局、財政局可指定優先錄入、優先兌付的品目和檔次,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八)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因違規處理無法辦理認購,造成購機者損失的,由違規主體負責。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為實施好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這項惠農政策,經縣農牧局、財政局研究決定,專門成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
組 長:巴林軍縣農牧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張建國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月恒縣農牧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 員:
譚? 龍 城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郝永旺 盛樂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樊? 穎 新店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竇全文 巧什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布? 仁 舍必崖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楊偉楠 大紅城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姚志利 羊群溝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劉文強 黑老夭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李振云 盛樂北街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主任
史? 明(縣農牧局農機服務中心主任)
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牧局農機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史明(兼),辦公室電話:0471-7183880。
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要做好項目實施的協調和溝通,保證項目實施不縮水、不走樣,達到預期效果,并聯合有關部門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農機服務中心要抽組業務骨干成立項目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購機補貼相關事宜。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嚴守工作紀律。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實施程序管理。針對實際工作進行方法創新的,應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經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形成書面決議,報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二是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事,包括信息公開時限、審核結算時限、受理投訴辦結時限等,保證政令暢通,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三是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堅決杜絕庸懶散推、敷衍塞責的不良風氣,營造風清氣正工作氛圍。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我縣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我縣農機服務中心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縣農牧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實施進度。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實進度,特別是加速資金結算和資金兌付進度,確保資金管理“月結年清”,切實保障購機者利益。
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我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每年12月1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市農牧局、財政局。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相關附件.doc
1.2024—2026年內蒙古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內蒙古銷售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
3.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
4.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辦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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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1230002 網站支持IP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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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4〕517號)及《呼和浩特市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呼農牧機字〔2024〕2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組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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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三農”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按照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和市委、市政府有關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錨定建設農牧業強市目標,以穩定實施政策、充分發揮效益為主線,以推動科技自主創新、智能綠色低碳發展為路徑,堅持開拓創新、公平公正、優機優補、嚴懲違規,支持廣大農民群眾及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購置使用先進適用的農牧業機械,引領農牧業機械研產推用全鏈協同,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進農牧業機械化全程全面高質量發展,為確保守住國家糧食安全和不發生規模性返貧底線、加快農牧業農村現代化和建設國家重要農畜產品生產基地提供堅實支撐。
二、實施重點
(一)在支持重點方面著力突出穩產保供。以保障糧食和重要農畜產品穩定安全供給為著力點,將更多先進適用機具有序納入補貼范圍,聚焦機播(機插)增產和機收減損,重點支持高性能播種機、智能高速插秧機、大型智能高端聯合收獲機械、舍飼畜牧養殖機械等有助于糧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積單產提升、丘陵山區農牧業生產急需、農機裝備補短板、畜牧養殖等領域發展急需,以及事關國家、自治區重大戰略實施的農牧業機械(以下統稱“重點機具”)的推廣應用。
(二)在補貼資質方面著力突出自主創新和安全可控。以推動農機產業自主安全可控和高質量發展為導向,科學規范采信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和第三方機構檢驗檢測結果,有力有效提升農機鑒定能力,加快推動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新產品取得補貼資質。
(三)在補貼標準方面著力做到有升有降。結合我縣農牧業生產特點、農機化發展階段和需求,實施差異化補貼。提高部分重點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從30%提高到35%,其中包括經省級及以上農機鑒定(認證)機構鑒定或認證(可采信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并報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的新能源農機(混合動力或電動等重點機具)。我縣按照市有關規定程序,在資金總量控制前提下,結合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區域內嚴重不足、生產急需的移動式烘干機、履帶式拖拉機、履帶式收獲機補貼額,測算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部分低價值不符合我縣實際應用情況、群眾反映問題較多、實際使用性能較差的機具品目或檔次,經綜合研判后分別按照降低補貼標準、退坡或退出補貼范圍等方式處理。
(四)在實施創新方面著力支持先行先試。逐步推廣與農機作業量掛鉤的兌付補貼資金的操作方式。探索對參與防災減災的機具達到一定作業量后適當給予應用補貼的方式方法。
(五)在風險防控方面著力提高監管水平。運用全國農機作業指揮調度平臺及地方平臺,推進補貼機具唯一身份識別,發揮大數據信息優勢,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異常數據分析,提升違規行為排查和監控能力。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和多部門聯動,完善自治區、盟市、旗縣(區)三級監管機制,全流程加強補貼機具研產推用各環節監督管理。鼓勵支持農機協會、農機學會發揮引領行業自律功能,強化社會監督。
(六)在補貼兌付方面著力提升服務效能。優化簡化資金兌付流程,增加結算批次,推進補貼全流程線上辦理,提高補貼辦理便利性,確保及時足額兌付補貼資金。加強補貼資金管理,落實專款專用要求,加大對超期不兌付、兌付慢問題治理力度,補貼預算執行情況與下一年度資金安排掛鉤。按照規定實施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市級發放機制。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機具
(一)常規機具。中央財政資金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為19大類43小類97品目。自治區將結合農牧業生產需求和補貼實施情況及時調整補貼范圍和補貼額度,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先進適用機具納入補貼范圍。常規機具必須是全國補貼范圍內的產品,同時還應具備以下資質之一:(1)獲得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證書;(2)獲得農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列入農機自愿性認證采信試點范圍,獲得農機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補貼機具須在明顯位置永久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銘牌。申請補貼機具的生產和購機日期須同時在農機鑒定(認證)證書或其他報告等有效期范圍內。全面開展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購置補貼工作,按有關規定引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農牧業領域規范應用,補貼對象為和林縣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補貼操作要求與常規補貼產品保持一致,對產品及生產企業條件的相關要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調整。對于農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補貼資質,仍按《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中國民用航空局綜合司關于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引導植保無人飛機規范應用試點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7〕10號)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二)農機專項鑒定產品和農機新產品。使用中央財政資金的專項鑒定產品、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按照《農業農村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21—2023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計財〔2021〕8號)中《農機專項鑒定產品購置補貼實施工作規范(試行)》、《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試點工作指引》等要求執行。
四、補貼對象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和林縣境內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和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以下簡稱“購機者”),其中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牧業生產經營的組織。特別強調,補貼對象不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財政供養人員,即國家公務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職工、事業單位職工(含聘用制職工)不在補貼對象之列。
(二)補貼臺數。農牧部門、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根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數量,確定購機者享受補貼資金總額為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100萬元,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民年度內享受補貼資金40萬元,超過補貼資金總額上限的由我縣農機購置補貼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并報呼和浩特市農牧部門備案,列入重點機具核查范圍、重點監管。
(三)補貼標準。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牧業機械在呼和浩特市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自治區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制定的全國通用類農業機械中央財政資金最高補貼額一覽表和區域非通用類農業機械最高補貼額建議一覽表基礎上,統籌考慮補貼政策普惠共享、兌付難度等因素,制定發布自治區補貼額一覽表。常規補貼機具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上年同檔次產品市場銷售均價的30%,且通用類機具補貼額不超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發布的最高補貼額。具體補貼標準見《內蒙古自治區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另行公布)。自治區將圍繞重點機具選擇相關品目或檔次產品提高補貼額度,待通過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備案后實施。市級、旗縣(區)不得開展累加補貼。逐步降低區域內保有量明顯過多、技術相對落后機具品目(檔次)的補貼額,補貼額測算比例不超過20%,并將部分低價值的機具退出補貼范圍。對輪式拖拉機,除動力換擋和無級變速等檔次外,其他檔次的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5%,對保有量過多或技術相對落后的檔次,補貼額測算比例總體不超過10%,并結合實際將部分機具品目(檔次)剔出補貼范圍。
除上述提高補貼額測算比例的補貼機具以外,一般補貼機具單機補貼限額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2萬元;高性能青飼料收獲機、大型免耕播種機、大型氣力式播種機、大型聯合收獲機、大型水稻浸種催芽程控設備、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機具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5萬元;1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10萬元,200馬力以上動力換擋或無級變速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喂入量聯合收獲機單機補貼限額不超過25萬元;大型成套設施裝備單套補貼限額不超過60萬元。
保持補貼額總體穩定,不對外公布具體產品的補貼額。在政策實施過程中發現具體產品或檔次的中央財政資金實際補貼比例超過測算比例15個百分點以上的,旗縣區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及時組織調查,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報送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對有違規情節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對無違規情節的補貼申請,可按原規定兌付補貼資金。自治區農牧廳組織對相關產品及其所屬檔次補貼額進行評估,視情況及時調整。發現同檔次同品質的大多數產品價格總體下降幅度較大的,綜合研判后,及時下調此檔機具補貼額,對發現劣質產品以低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要嚴肅查處。
五、資金分配與使用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購置先進適用農牧業機械,以及開展有關試點和農機報廢更新等方面。
(一)資金分配。市級農牧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資金需求摸底、分配工作,不突破旗縣(區)需求上限分配資金,可動態調減資金結轉量大、政策實施風險高、資金使用效益低、上年度資金兌付率較低地區的預算規模。市級財政部門會同農牧部門加強資金使用情況監測,定期調度和通報各旗縣(區)資金使用進度,督促相關旗縣(區)優先使用結轉資金,督促預算執行較慢地區加快使用,并按需組織開展旗縣(區)際余缺調劑,及時將實施進度低于序時進度旗縣(區)的補貼資金調增給需求較大的旗縣(區),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根據各旗縣(區)資金執行情況,開展全市范圍內補貼資金余缺調劑,確保不發生資金大量結轉,促進資金使用實現兩年動態緊平衡。
(二)支出責任與兌付。嚴格按照《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試點的通知》(農機發〔2022〕3號)履行法定支出責任。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不得擠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中央、自治區財政安排資金要優先用于以往年度已錄入但尚未兌付及當年已購機的補貼申請,并通過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申請辦理服務系統(以下簡稱“辦理服務系統”)予以體現,相關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責任制考核。縣財政部門要保障補貼工作實施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包括政策實施績效考核、機具核驗、信息化建設、第三方抽查核驗等經費。
六、操作流程
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行“自主購機、定額補貼、先購后補、旗縣審核、市級兌付、直補到卡(戶)”。購機行為完成后,購機者自主向當地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簽署告知承諾書,承諾購買行為、發票購機價格等信息真實有效,按相關規定申辦補貼。
(一)發布通知。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發布本地區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操作程序、補貼機具信息表、機具核驗制度、咨詢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二)現場演示評價。對高風險機具開展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對現場演示或驗證有問題的產品,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結束后,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具體現場演示評價或驗證機具以投檔審核公示為準。
(三)自主購機。購機者自主選擇購買機具,按市場化原則與農機供貨企業協商確定購機價格與支付方式,原則上購機價格5000元以上的鼓勵非現金方式支付購機款,并對交易真實性、有效性和可能發生的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凡申請補貼的購機者,須向供貨企業索取發票和所購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附件2),并及時申報補貼。
(四)受理補貼申請。購機者本人提交購機發票、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機具合格證、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一卡通)等材料,向戶籍所屬縣農牧部門提出補貼資金申領事項,嚴禁補增其他證明材料。在呼和浩特市境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可以到組織法人戶籍地或注冊地辦理補貼,不得跨盟市辦理,農牧業生產經營組織申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需提供營業執照原件、經辦人為本組織成員證明。縣農牧部門受理補貼申請,在收到購機者完成簽字確認的補貼申請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因資料不齊全等原因無法受理的,應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請,并告知購機者,做好咨詢答疑。縣農牧部門全面實行辦理服務系統常年連續開放,推廣使用信息化技術,方便購機者隨時在線錄入補貼申請信息。引導購機者在錄入信息后,及時向農牧部門提交補貼申請資料。補貼資金申請數量達到或超過當年可用資金(含結轉資金、調劑資金)時,購機者提交的補貼申請可繼續錄入進行預登記,但應及時告知購機者相關情況。
(五)機具核驗。縣農牧部門探索多種核驗方式,提高補貼機具核驗水平和進度。對部分機具設定以完成規定作業面積或作業量作為核驗的前提條件,具體機具種類以辦理服務系統設置為準。并探索打造農機管理干部、農機技術人員、第三方機構、有經驗有意愿的農機使用一線“土專家”和農機手參加的核驗隊伍,切實強化核驗工作人力資源保障。對高風險機具,應逐臺核驗;對安裝類、設施類或安全風險較高類補貼機具,以及當地初次出現的高補貼額機具,在安裝完成且生產應用一段時間后進行現場核驗和補貼兌付;對其他機具,結合當年購機實際情況,確定重點機具和非重點機具抽查核驗比例和數量。對丘陵山區所用的量大面廣的小型機具,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便利化可監測的核驗方法;對成套設施裝備,旗縣(區)農牧部門、財政部門可組織符合條件的第三方開展核驗。
(六)審驗公示信息。縣農牧部門按照《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核驗工作要點(試行)》(內農牧機局發〔2019〕23號)等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補貼機具進行核驗,其中實行牌證管理的機具,要先行辦理牌證照,并憑牌證免于現場實物核驗。農牧部門對符合條件可以受理的,應于13個工作日(不含公示時間)完成相關核驗工作,并在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實時公布補貼申請信息,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鼓勵在鄉村或補貼申請點公示欄中同時公開公示信息。
(七)兌付補貼資金。縣農牧部門在公示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部門提交資金兌付申請與有關材料,縣財政部門按照《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農牧廳關于創新惠農惠牧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直達機制的通知》(內財農〔2024〕26號)規定的程序向市級提出資金兌付申請,市財政部門要及時辦理資金兌付工作,兌付時限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補貼申領原則上當年有效,因當年購機補貼資金需求大于補貼資金、辦理手續時間緊張等原因確實難以完成兌付的,可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登記申請,在下一個年度優先予以兌付。因資金不足或違法違規處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兌付的,縣財政部門應會同農牧主管部門做細政策解讀,告知并穩定購機者預期,同時聯合向上報告資金供需情況。結合地區農牧業生產需求,市農牧局、財政局可指定優先錄入、優先兌付的品目和檔次,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八)組織抽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或由專業農機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加強對高風險機具和成套設施裝備等的抽查,重點對單一產品購置較為集中、單人多臺套、短期內大批量、同一主體連年重復購置、機具適應性和購置數量與購機者生產經營服務所需不相符等情形進行查核并在辦理服務系統中進行預警,對發現的問題線索進行評估,涉嫌違規的,應及時組織調查并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機關移交嚴處,因違規處理無法辦理認購,造成購機者損失的,由違規主體負責。
補貼政策全面實行跨年度連續實施,除發生違規行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購機者提交補貼申請,且補貼機具資質和辦理程序等均按購機者提交補貼系統時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受政策調整影響,切實穩定購機者補貼申領預期。購機者對其購置的補貼機具擁有所有權,自主使用,可依法處置。
七、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分工。為實施好2024-2026年農機購置補貼這項惠農政策,經縣農牧局、財政局研究決定,專門成立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具體組成如下:
組 長:巴林軍縣農牧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組長:張建國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李月恒縣農牧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 員:
譚? 龍 城關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郝永旺 盛樂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樊? 穎 新店子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竇全文 巧什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布? 仁 舍必崖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楊偉楠 大紅城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姚志利 羊群溝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劉文強 黑老夭鄉黨委副書記、鄉長
李振云 盛樂北街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主任
史? 明(縣農牧局農機服務中心主任)
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牧局農機服務中心,辦公室主任史明(兼),辦公室電話:0471-7183880。
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明確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補貼工作業務培訓,組織開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補貼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要做好項目實施的協調和溝通,保證項目實施不縮水、不走樣,達到預期效果,并聯合有關部門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農機服務中心要抽組業務骨干成立項目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購機補貼相關事宜。要加強績效管理,形成管理閉環,切實提升政策實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嚴守工作紀律。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法依規辦事,認真履行職責。一是嚴格按照規定開展工作、實施程序管理。針對實際工作進行方法創新的,應集體研究做出決定,經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形成書面決議,報上一級農機主管部門備案后方可實施。二是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事,包括信息公開時限、審核結算時限、受理投訴辦結時限等,保證政令暢通,保障服務對象權益。三是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保持自省自律,尊重購機者自主選擇權,公開公平公正確定補貼對象,堅決杜絕庸懶散推、敷衍塞責的不良風氣,營造風清氣正工作氛圍。
(三)優化服務,提升效能。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依托辦理服務系統動態分析我縣辦理補貼申請具體時限,及時預警和定期通報超時辦理行為,督促我縣農機服務中心切實加快補貼申請受理、資料審核、機具核驗、資金兌付等工作。暢通產業鏈供應鏈,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提高補貼機具核驗信息化水平,加快農機試驗鑒定(認證)及檢驗檢測、機具投檔、牌證管理、補貼資金申領等環節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動補貼機具由人工核驗向信息化核驗轉變。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縣農牧部門要加大補貼政策宣傳力度,綜合運用各類媒體和多種宣傳方式,通過補貼政策信息上門、指導服務上門等,全方位開展宣傳解讀,著力提升政策知曉度和實施透明度。要及時主動回應購機者關注的重點事項,正確引導輿論,穩定購機者預期,切實保障廣大農牧民群眾和農機企業的知情權、監督權。要健全完善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信息公開專欄,按年度公告近三年縣域內補貼受益信息,公開違規查處結果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監管,嚴懲違規。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內蒙古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管強化紀律約束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19〕216號)和《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農辦財〔2017〕26號)要求,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風險防控和異常情形主動報告,更加嚴格實施信用管理和農機產銷企業承諾制。要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技術優勢和大數據的信息優勢,有效開展違規行為全流程分析排查,強化農機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牽頭,其他部門支持的聯合查處和省際聯動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零容忍”高壓態勢,從嚴整治違法違規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處,有力維護政策實施良好秩序。
(六)加快實施進度。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加快政策落實進度,特別是加速資金結算和資金兌付進度,確保資金管理“月結年清”,切實保障購機者利益。
縣農牧部門、財政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我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并抄報呼和浩特市農牧局、財政局。每年12月1日前,將全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政策實施總結報告報送市農牧局、財政局。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和林格爾縣2024—2026年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實施方案相關附件.doc
1.2024—2026年內蒙古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
2.內蒙古銷售補貼機具基本信息單
3.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資金申請表
4.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辦理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