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15012301170293XF/2025-00002 | 主題分類 | 科技 |
發布機構 | 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公文時效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籌備組,乳業開發區管委會,縣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和林格爾縣本級科技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和林格爾縣本級科技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和林格爾縣本級科技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資金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升縣域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23〕11號)、《呼和浩特市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呼科字〔2023〕1號)、《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呼科字〔2022〕8號)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呼科規字〔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資金,是指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支持我縣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主要解決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基礎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動科技合作交流、優化科研環境、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平臺和科技服務體系、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等。主要目標是提升全縣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驅動等戰略的落實。
第三條? 科技資金主要包括:基礎研究資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高校院所協同創新資金、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體系建設資金等。??
第四條? 科技資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縣科技項目實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資金來源于縣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不包括其他單位的財政專項經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本級科技資金由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和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縣財政局職責
1.負責年度科技資金預算編制保障,確保財政科技投入逐年遞增;
2.配合縣科技局加強科技計劃項目庫管理;
3.審核縣科技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縣科技局下達科技資金;
4.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5.及時收回經縣科技局確認需要收回的科技資金;
6.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縣科技局職責
1.依據全縣年度科技工作計劃和重點任務提出年度科技資金預算;
2.負責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會同縣財政局發布;
3.負責項目受理、信用審查,評審立項、審批等管理;
4.會同縣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
5.負責項目資金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6.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1.承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資金管理,組織項目實施;
2.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3.編審項目資金預算,并在規定權限范圍內調整預算,調整時要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主持的相關會議通過和書面記載;
4.落實項目自籌資金及其他保障條件;
5.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6.編制項目財務決算表和決算報告;
7.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8.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四)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按要求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2.按要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3.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規范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三章? 支持范圍、對象與方式
第六條? 科技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基礎研究。用于支持開展自然科學及其交叉學科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科學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關。聚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市重大科技戰略任務,用于支持解決我縣綠色農畜產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技術等重點產業所面臨的關鍵核心技術問題。
(三)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用于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以及為科技創新提供條件和服務的平臺載體和環境建設等科技活動。
(四)高校院所協同創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牽頭,與本縣企事業單位共同開展實施地在本縣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等科研活動。
(五)科技成果轉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實用技術推廣、示范、應用等活動。
(六)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體系建設。用于支持創新平臺(基地)培育建設、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軟科學研究、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引導激勵獎補、技術交易補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創新環境能力建設等創新活動。
(七)其他由縣委、縣政府確定支持的科技項目。
第七條? 科技資金支持對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對象:項目牽頭單位應為本縣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研究開發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資金采取無償支持、有償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1.無償支持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和特點,對已立項項目的科研活動進行前期資助。
2.有償使用是指科技經費主要用于科技水平高,有潛力,并能很快形成產業,近期取得經濟效益的項目。有償使用資金到期后,由科技部門收回,轉入下一年科技資金使用計劃。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八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年度科技發展計劃、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和經費預算,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九條? 單位或企業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申請的單個項目和支持方式,規上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小微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是和林格爾縣招商引資引進,在縣內設立、登記、注冊,至少成立1年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項目申報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3.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具備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背景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4.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組成員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科技項目經費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四)近兩年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五)主持人研究能力佐證材料、知識產權證書、科技成果評價證書;
(六)科研誠信、資金配套、安全、環保、生物安全等無不良記錄證明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申報項目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
2.項目重復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報縣本級不同類別科技項目的;
3.項目負責人(項目第一承擔者)在研縣科技項目累計超過2項的。
第十三條? 突發緊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項目。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縣科技項目一般采取公開擇優方式選擇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縣科技局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縣科技局根據預算資金將擬立項目進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依據公示結果,縣科技局發出立項通知,縣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下達和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立項后,承擔單位應當基于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填報項目任務(合同)書。由縣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任務(合同)書。各方在立項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簽訂。
第十八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撤銷立項:
1.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資格的;
2.簽訂任務(合同)書階段,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立項的。申請撤銷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陳述原因,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批復后執行。無故不簽訂任務(合同)書的,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3.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的。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科技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科研項目資金計入研發科目,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算,不得超范圍列支,確保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指與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從科研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支出。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間接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需要合作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應當簽訂任務書,事前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約定資金開支范圍與資金額度。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等名義違規轉包科研項目,變相轉撥資金。
第二十三條? 縣科技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分類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科技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須在和林格爾縣轉化運用,且承擔單位應長期(至少十年)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十五條? 強化項目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現場監督、績效評估(評價)、舉報核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監督工作可根據需要采取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檢查等形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如存在套取專項資金、承擔單位獲取資金后短期內遷出我縣等現象,視情況采取中止項目任務并收回資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記錄和資料歸檔,實施科技項目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強化單位內部的日常監管。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項目主持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工作須在收到驗收申請6個月內完成。在項目實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務(合同)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開展驗收。項目驗收以科技項目任務(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可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現場測試等方式。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
1.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2.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3)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照結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驗收結論意見由縣科技局下達項目承擔單位。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暫緩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90天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暫緩驗收最多1次,暫緩期限最多順延6個月,如再次驗收未通過的,按照不通過處理。
第三十條? 不通過驗收和結題的項目,組織財務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將違規使用資金和結余資金按規定收回,縣科技局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申請:
1.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2.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3.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
第三十二條? 申請項目調整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縣科技局批復后執行。
1.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新任負責人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2.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3.申請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須由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明確調整后的任務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主持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和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并及時備案。項目調整時間到期后,按照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科技項目征集、立項、驗收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嚴肅查處科研不端行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縣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關人員與項目或爭議處理相關存在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項目申請單位認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請,經縣科技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科技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部門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評審意見,不得偽造、修改評審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評審專家和評審意見。采用評審專家意見后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本辦法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科技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相關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現行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和林格爾縣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印發〈和林格爾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科字〔2022〕16號),《和林格爾縣財政局 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和林格爾縣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財發〔2022〕1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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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和林格爾縣本級科技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和林格爾縣本級科技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資金在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方面的引導和激勵作用,提升縣域科技創新能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內財科規〔2023〕11號)、《呼和浩特市本級科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呼科字〔2023〕1號)、《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呼科字〔2022〕8號)和《呼和浩特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績效評價工作規程》(呼科規字〔202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技資金,是指縣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支持我縣科技計劃項目實施,主要解決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問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引導企業創新發展、支持基礎研究、培育科技人才、推動科技合作交流、優化科研環境、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平臺和科技服務體系、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等。主要目標是提升全縣科技創新能力,促進創新驅動等戰略的落實。
第三條? 科技資金主要包括:基礎研究資金、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重大專項資金、高校院所協同創新資金、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體系建設資金等。??
第四條? 科技資金的安排使用,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遵循突出重點、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縣科技項目實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資金來源于縣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不包括其他單位的財政專項經費)。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本級科技資金由縣財政局、縣科技局和項目承擔單位實行分級管理。其具體職責是:
(一)縣財政局職責
1.負責年度科技資金預算編制保障,確保財政科技投入逐年遞增;
2.配合縣科技局加強科技計劃項目庫管理;
3.審核縣科技局提出的資金分配方案,會同縣科技局下達科技資金;
4.對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5.及時收回經縣科技局確認需要收回的科技資金;
6.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縣科技局職責
1.依據全縣年度科技工作計劃和重點任務提出年度科技資金預算;
2.負責編制年度科技項目申報指南,會同縣財政局發布;
3.負責項目受理、信用審查,評審立項、審批等管理;
4.會同縣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
5.負責項目資金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6.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項目承擔單位職責
1.承擔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責任,規范資金管理,組織項目實施;
2.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
3.編審項目資金預算,并在規定權限范圍內調整預算,調整時要有項目承擔單位負責人主持的相關會議通過和書面記載;
4.落實項目自籌資金及其他保障條件;
5.負責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6.編制項目財務決算表和決算報告;
7.接受有關職能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及績效評價;
8.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四)項目負責人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組織實施的直接責任人,承擔項目組織、協調、執行等具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項目申報、實施,按要求完成任務(合同)書規定的任務;
2.按要求向項目承擔單位報送項目執行情況、經費到位及使用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3.弘揚科學精神,恪守科研誠信,規范使用項目經費,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
第三章? 支持范圍、對象與方式
第六條? 科技資金支持范圍包括:
(一)基礎研究。用于支持開展自然科學及其交叉學科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科學自由探索。
(二)科技重大攻關。聚焦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市重大科技戰略任務,用于支持解決我縣綠色農畜產品加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技術等重點產業所面臨的關鍵核心技術問題。
(三)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用于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基礎性、公益性、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與應用以及為科技創新提供條件和服務的平臺載體和環境建設等科技活動。
(四)高校院所協同創新。用于支持高校院所牽頭,與本縣企事業單位共同開展實施地在本縣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等科研活動。
(五)科技成果轉化。用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實用技術推廣、示范、應用等活動。
(六)科技創新平臺(人才)體系建設。用于支持創新平臺(基地)培育建設、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創新主體培育、科技人才培育、科技合作交流、軟科學研究、科技服務體系建設、創新引導激勵獎補、技術交易補助、科技金融及科技創新環境能力建設等創新活動。
(七)其他由縣委、縣政府確定支持的科技項目。
第七條? 科技資金支持對象及支持方式:
(一)支持對象:項目牽頭單位應為本縣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良好研究開發條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等。
(二)支持方式:科技資金采取無償支持、有償使用和其他支持方式。
1.無償支持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型和特點,對已立項項目的科研活動進行前期資助。
2.有償使用是指科技經費主要用于科技水平高,有潛力,并能很快形成產業,近期取得經濟效益的項目。有償使用資金到期后,由科技部門收回,轉入下一年科技資金使用計劃。
3.其他支持方式,是指除事前資助和事后補助之外的支持方式。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八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年度科技發展計劃、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和經費預算,公開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第九條? 單位或企業以及其他具備科技開發和服務能力的單位申請的單個項目和支持方式,規上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小微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及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是和林格爾縣招商引資引進,在縣內設立、登記、注冊,至少成立1年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2.項目申報單位具備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財務等管理制度;
3.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團隊具備相關研究領域的學術背景或技術優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4.項目承擔單位、法人代表、項目組成員無不良信用記錄和科研失信記錄。
第十一條? 申請科技項目經費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書;?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四)近兩年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五)主持人研究能力佐證材料、知識產權證書、科技成果評價證書;
(六)科研誠信、資金配套、安全、環保、生物安全等無不良記錄證明的承諾書。?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不予受理:
1.申報項目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
2.項目重復研究或在同一年度申報縣本級不同類別科技項目的;
3.項目負責人(項目第一承擔者)在研縣科技項目累計超過2項的。
第十三條? 突發緊急的科技需求,采取定向委托、“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項目。
第五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縣科技項目一般采取公開擇優方式選擇承擔單位。
第十五條? 縣科技局組織或委托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評審。定向擇優和公開擇優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可采取通訊評審、會議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縣科技局根據預算資金將擬立項目進行公示。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依據公示結果,縣科技局發出立項通知,縣財政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下達和撥付項目資金。
第十七條? 項目立項后,承擔單位應當基于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填報項目任務(合同)書。由縣科技局、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訂任務(合同)書。各方在立項文件下達2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簽訂。
第十八條? 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撤銷立項:
1.在項目申請階段偽造或者編造申報材料,騙取立項資格的;
2.簽訂任務(合同)書階段,項目承擔單位申請撤銷立項的。申請撤銷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陳述原因,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批復后執行。無故不簽訂任務(合同)書的,納入科研信用記錄;
3.不能按期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的。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科技資金使用安全規范高效。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將科研項目資金計入研發科目,嚴格執行項目資金預算,不得超范圍列支,確保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要按照項目合同書約定,確保自籌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保障目標任務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資金支出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指與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相關的、從科研項目資金支付的各項費用的支出。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預算。間接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需要合作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應當簽訂任務書,事前明確雙方的責任與義務,約定資金開支范圍與資金額度。項目承擔單位不得以測試化驗加工等名義違規轉包科研項目,變相轉撥資金。
第二十三條? 縣科技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分類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科技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縣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須在和林格爾縣轉化運用,且承擔單位應長期(至少十年)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二十五條? 強化項目監督管理,綜合運用日常監督、專項檢查、現場監督、績效評估(評價)、舉報核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監督工作可根據需要采取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檢查等形式。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項目,如存在套取專項資金、承擔單位獲取資金后短期內遷出我縣等現象,視情況采取中止項目任務并收回資金等措施。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加強科技項目管理工作的日常記錄和資料歸檔,實施科技項目全過程“痕跡化”管理,強化單位內部的日常監管。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滿后,必須進行驗收。項目主持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后6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工作須在收到驗收申請6個月內完成。在項目實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務(合同)書所規定各項指標的,可申請提前驗收,提前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縣科技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科技服務機構開展驗收。項目驗收以科技項目任務(合同)書為基本依據,可采用同行評議、第三方評估、用戶測評、現場測試等方式。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結題。
1.完成項目任務(合同)書規定的目標任務且經費使用符合規定的,為通過驗收;
2.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和任務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情況;
(3)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照結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驗收結論意見由縣科技局下達項目承擔單位。因提供文件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項目,可暫緩通過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在90天內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請驗收。暫緩驗收最多1次,暫緩期限最多順延6個月,如再次驗收未通過的,按照不通過處理。
第三十條? 不通過驗收和結題的項目,組織財務審計,并根據審計結果將違規使用資金和結余資金按規定收回,縣科技局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三十一條? 項目執行期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調整申請:
1.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
2.項目執行期限內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期的;
3.技術、市場、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
第三十二條? 申請項目調整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及時提出書面申請,報縣科技局批復后執行。
1.申請項目負責人變更的,新任負責人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能力;
2.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應在到期前90天提出,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3.申請變更項目研究方向或考核指標的,須由管理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明確調整后的任務和安排。
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變化的,項目主持單位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考核指標、與涉及調整的人員和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調整,并及時備案。項目調整時間到期后,按照驗收管理辦法進行驗收。
第八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信息公開制度。科技項目征集、立項、驗收等信息應向社會公開或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全過程進行科研信用記錄,嚴肅查處科研不端行為,并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五條? 科技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縣科技局以及委托的第三方有關人員與項目或爭議處理相關存在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義務主動提出聲明,并實行回避;項目申請單位認為存在回避事由的,可提出回避申請,經縣科技局審查后,決定是否回避。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科技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部門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不得故意引導專家的評審意見,不得偽造、修改評審專家意見,不得向咨詢對象及與計劃管理決策無關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擴散評審專家和評審意見。采用評審專家意見后的決策行為,其責任由決策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本辦法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科技項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與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相關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自治區和呼和浩特市現行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和林格爾縣科學技術局 財政局關于印發〈和林格爾縣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和科字〔2022〕16號),《和林格爾縣財政局 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和林格爾縣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和財發〔2022〕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