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3 | 主題分類 | 林業 |
| 發布機構 | 林業和草原局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公文時效 |
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進一步釋放林地生產力,不斷增加林下產品的有效供給,推動和規范和林格爾縣林下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全國林下經濟發展指南(2021-2030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林下經濟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改規〔2023〕6號)、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林草資發〔2024〕388號)、《和林格爾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相關要求,結合目前我縣深化集體林權改革和林地現狀等情況,制定了《和林格爾縣關于發展林下經濟審批管理規范》(試行)。
一、林下經濟的概念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態環境,遵循可持續經營原則、循環經濟原理,在不降低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森林質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內適度開展林下種養殖活動時,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景觀功能和森林內多種資源,開展有益人類身心健康的森林康養、森林人家以及農家樂等。
二、林地利用范圍
(一)優先利用的林地
發展林下經濟應優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維持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的前提下,可適度規?;?、集約化發展林下經濟活動。應科學合理設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劇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國有林地范圍開展林下經濟活動,應當符合已有的森林經營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的林地。
2.除國家一級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劃定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內開展林下經濟活動的,禁止進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進行小塊或穴狀整地,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化學農藥,禁止使用地膜。在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發展林下經濟,應嚴格遵守自然保護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除國家一級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內,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不破壞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功能發揮的前提下,經科學評估論證,允許在國家二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內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允許利用林間空地建設發展林下經濟必要的生產管護設施、生產資料庫房、采集林產品臨時儲藏室和森林游憩建設的移動類設施,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在除劃定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內,在不破壞地表植被、不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經科學評估論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開展林下經濟,應嚴格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環境污染。
(三)禁止在下列林地發展林下經濟
1.自然保護地核心區內的林地。
2.國家一級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為一級的林地。
3.劃定的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內的林地。
4.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
5.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內的林地。
6.采伐跡地、未成林造林地。
三、發展林下經濟相關要求和審核備案及管理
(一)發展林下經濟需符合的相關要求
1.發展林下經濟地類:以國土“三調”數據上一年度變更成果中的林地為基礎依據,且無爭議、并經驗收合格已納入森林管理的人工林可發展林下經濟。
(1)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以小班地塊為單位,其中用材林和公益林原有保存率65%(成活率70%)以上、經濟林原有保存率(成活率)85%以上,方可發展林下經濟,并按要求審核備案。
(2)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原有樹木保存率未達到要求、但保存率達到40%以上,且樹木正常生長,通過合格苗木補植補造,并經過一個生長期,按成活率70%(經濟林85%)以上的要求予以審核備案。一是當年春季新補植的樹木,在當年春季審核備案時,不可計入成活率,可以在秋季審核備案時計入成活率,達到成活率要求的,作為下一年度審核備案條件。二是當年秋季新補植的樹木,在當年秋季或第二年春季審核備案時,不可計入成活率。三是原有樹木保存率達不到40%的,當年全面補植或按程序審批重新造林的,按未成林造林地管理,達到成林標準后方可按審批程序予以審核備案。
2.發展林下經濟模式:
(1)林下種植。
可以發展林藥、林菌、林草等模式,嚴禁發展林糧模式。在低山緩坡區域(坡度≤25°)郁閉度、覆蓋度適宜的喬木林或灌木林下允許間種多年生藥材、多年生優質牧草,禁止間種一年生糧經草作物。在林間帶寬達到4米以上、符合發展林下經濟的林地內,可間種多年生牧草或多年生藥材,要求整地邊緣距樹干的距離不低于1米,穴狀整地深度≤30厘米,帶狀整地深度≤20厘米,不得對喬木進行過度修枝或重度修枝,禁止對山杏、檸條(錦雞兒) 等灌木進行修枝,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踐踏、覆蓋、損傷、毀壞林木,不得拆除或破壞原有圍封設施。
(2)林下養殖。
可以發展林禽、林畜、林特等模式,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除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及禁牧期和休牧區外,允許林下放牧利用。林下養殖密度要以保證養殖動物的健康和養殖效益,同時要避免對林地生態環境造成太大的壓力,并做好林木防護措施,在符合牲畜疫情防控以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情況下,林禽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100-150只(雞、鴨、鵝)。林特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2-3只(梅花鹿、羊駝等)、林畜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5-10只(豬)。
(二)發展林下經濟需要確定林地性質與權屬
發展林下經濟的林地,要盡可能使用商品林,如本轄區沒有商品林或不具備使用條件,可使用除國家規定的一級公益林外,在二級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適度規模發展林下經濟,在明確發展林下經濟的地塊是商品林還是公益林的基礎上,同時核實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國有林地的,需向國有林場或林業主管部門申請使用許可;集體林地的,要與林地所屬的村集體或經營權人協商,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獲得林地使用權,并簽訂使用協議,協議中要明確使用期限、使用范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三)編制林下種養殖或森林景觀利用方案
林下種養殖方案中要明確林下種植品種或養殖種類、規模、方式、預期產量(預期收益)和質量等目標,森林景觀利用方案要明確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發展模式。同時,要詳細說明對林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措施,必須以不采伐林木、不破壞地表森林植被、不改變林地用途、不污染環境為前提,科學合理利用林草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例如:如何避免破壞土壤結構、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如何減少對森林生態系統的干擾等,以及開展必要的生態環境影響評估。
(四)申請與審核管理流程
1.申請材料
申請主體是家庭農牧場、企業及合作社(個人要以家庭農牧場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申報),在林木權屬是集體或個人的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申請材料:
⑴首先要提供發改委備案表,并填寫發展林下經濟申請書(詳見模板),并由村、組、鄉鎮逐級審核。
⑵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林地林木權屬證明。
⑶發展林下種養殖實施方案或森林景觀利用方案。
⑷林地承包合同。
⑸其他手續:涉及陸生野生動物養殖,要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養殖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評估報告報鄉鎮及林草局備案;林下養殖要取得農牧部門的許可。
在國有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要取得國有林場或國有單位的同意后,申請主體是家庭農牧場、企業及合作社(個人要以家庭農牧場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申報)。申請流程與林木權屬是集體或個人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要求一致。
申請材料在屬地村組同意后,由鄉鎮(街道辦籌備組)進行初審,并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見后,報送林草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備案,并出具審核意見。
2.林草主管部門審核與實地勘察
林草主管部門收到鄉鎮(街道辦籌備組)初審同意的材料后,要組織專家團隊審查項目的方案合理性、林地林木權屬的合法性和環境影響評估的準確性。同時,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勘測,核實林地林木的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檢查項目開展區域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林地使用規劃及生態保護等相關要求。
3.后續監管與手續更新
林草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區域對照方案進行檢查,確保實施單位或個人遵守相關規定,核實是否存在破壞生態環境、超范圍使用或違規種養殖等行為;如果林下種養殖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或者變更種植品種和養殖種類以及項目開展等內容,申請單位或個人需向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延長變更后的種養殖或森林旅游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如有變化)等材料,經過備案后,方可繼續開展林下種養殖或森林康養等活動。
四、違規發展林下經濟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在禁止利用的林地范圍內發展林下經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林地內擅自復耕或林糧間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發展林下經濟過程中發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本審核備案管理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
集體林地發展林下經濟(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申請書
|
項目單位(或個人):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項目備案代碼: | |
|
項目名稱: | |
|
發展林下經濟類型:(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農家樂) | |
|
項目建設地點: | |
|
項目建設起止年限: | |
|
建設規模及內容 |
|
|
行政村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辦 籌備組)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
|
國有林地發展林下經濟(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申請書
|
項目單位(或個人):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項目備案代碼: | |
|
項目名稱: | |
|
發展林下經濟類型:(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農家樂) | |
|
項目建設地點: | |
|
項目建設起止年限: | |
|
建設規模及內容 |
|
|
國有林場或國有 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辦 籌備組)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主辦單位:和林格爾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政府網站標識碼:1501230002 網站支持IPv6
聯系電話:0471-7192805 蒙ICP備16006134號-1 蒙公網安備15012302000166號
聯系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爾縣城關鎮新民街北2號 積分統計查詢
| 索 引 號 | 111501234609475459/2025-00003 |
|---|---|
| 主題分類 | 林業 |
| 發布機構 | 林業和草原局 |
| 文 號 | |
| 成文日期 | 2025-04-15 |
| 公文時效 |
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進一步釋放林地生產力,不斷增加林下產品的有效供給,推動和規范和林格爾縣林下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退耕還林條例》、《全國林下經濟發展指南(2021-2030年)》、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林下經濟示范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林改規〔2023〕6號)、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森林經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內林草資發〔2024〕388號)、《和林格爾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相關要求,結合目前我縣深化集體林權改革和林地現狀等情況,制定了《和林格爾縣關于發展林下經濟審批管理規范》(試行)。
一、林下經濟的概念
依托森林、林地及其生態環境,遵循可持續經營原則、循環經濟原理,在不降低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森林質量的前提下,在林地內適度開展林下種養殖活動時,合理利用森林資源的景觀功能和森林內多種資源,開展有益人類身心健康的森林康養、森林人家以及農家樂等。
二、林地利用范圍
(一)優先利用的林地
發展林下經濟應優先利用商品林地,在維持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的前提下,可適度規?;⒓s化發展林下經濟活動。應科學合理設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劇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國有林地范圍開展林下經濟活動,應當符合已有的森林經營方案。
(二)限制利用的林地
1.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的林地。
2.除國家一級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
3.除劃定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外的其他天然林。
4.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
在限制利用的林地內開展林下經濟活動的,禁止進行全面林地清理,只能進行小塊或穴狀整地,禁止使用化學肥料和化學農藥,禁止使用地膜。在自然保護地一般控制區內發展林下經濟,應嚴格遵守自然保護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除國家一級公益林外的其他公益林內,在符合公益林生態區位保護要求、不破壞森林植被、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功能發揮的前提下,經科學評估論證,允許在國家二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內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允許利用林間空地建設發展林下經濟必要的生產管護設施、生產資料庫房、采集林產品臨時儲藏室和森林游憩建設的移動類設施,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在除劃定為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外的其他天然林地內,在不破壞地表植被、不影響生物多樣性的前提下,經科學評估論證,適度發展林下經濟。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開展林下經濟,應嚴格遵守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不造成新的水源環境污染。
(三)禁止在下列林地發展林下經濟
1.自然保護地核心區內的林地。
2.國家一級公益林、林地保護等級為一級的林地。
3.劃定的天然林重點保護區域內的林地。
4.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范圍內的林地。
5.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重要棲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內的林地。
6.采伐跡地、未成林造林地。
三、發展林下經濟相關要求和審核備案及管理
(一)發展林下經濟需符合的相關要求
1.發展林下經濟地類:以國土“三調”數據上一年度變更成果中的林地為基礎依據,且無爭議、并經驗收合格已納入森林管理的人工林可發展林下經濟。
(1)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以小班地塊為單位,其中用材林和公益林原有保存率65%(成活率70%)以上、經濟林原有保存率(成活率)85%以上,方可發展林下經濟,并按要求審核備案。
(2)人工商品林和人工公益林原有樹木保存率未達到要求、但保存率達到40%以上,且樹木正常生長,通過合格苗木補植補造,并經過一個生長期,按成活率70%(經濟林85%)以上的要求予以審核備案。一是當年春季新補植的樹木,在當年春季審核備案時,不可計入成活率,可以在秋季審核備案時計入成活率,達到成活率要求的,作為下一年度審核備案條件。二是當年秋季新補植的樹木,在當年秋季或第二年春季審核備案時,不可計入成活率。三是原有樹木保存率達不到40%的,當年全面補植或按程序審批重新造林的,按未成林造林地管理,達到成林標準后方可按審批程序予以審核備案。
2.發展林下經濟模式:
(1)林下種植。
可以發展林藥、林菌、林草等模式,嚴禁發展林糧模式。在低山緩坡區域(坡度≤25°)郁閉度、覆蓋度適宜的喬木林或灌木林下允許間種多年生藥材、多年生優質牧草,禁止間種一年生糧經草作物。在林間帶寬達到4米以上、符合發展林下經濟的林地內,可間種多年生牧草或多年生藥材,要求整地邊緣距樹干的距離不低于1米,穴狀整地深度≤30厘米,帶狀整地深度≤20厘米,不得對喬木進行過度修枝或重度修枝,禁止對山杏、檸條(錦雞兒) 等灌木進行修枝,在經營過程中,不得踐踏、覆蓋、損傷、毀壞林木,不得拆除或破壞原有圍封設施。
(2)林下養殖。
可以發展林禽、林畜、林特等模式,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我縣的實際情況,除未成林造林地、幼齡林及禁牧期和休牧區外,允許林下放牧利用。林下養殖密度要以保證養殖動物的健康和養殖效益,同時要避免對林地生態環境造成太大的壓力,并做好林木防護措施,在符合牲畜疫情防控以及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情況下,林禽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100-150只(雞、鴨、鵝)。林特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2-3只(梅花鹿、羊駝等)、林畜模式要求養殖密度每畝5-10只(豬)。
(二)發展林下經濟需要確定林地性質與權屬
發展林下經濟的林地,要盡可能使用商品林,如本轄區沒有商品林或不具備使用條件,可使用除國家規定的一級公益林外,在二級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適度規模發展林下經濟,在明確發展林下經濟的地塊是商品林還是公益林的基礎上,同時核實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國有林地的,需向國有林場或林業主管部門申請使用許可;集體林地的,要與林地所屬的村集體或經營權人協商,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獲得林地使用權,并簽訂使用協議,協議中要明確使用期限、使用范圍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三)編制林下種養殖或森林景觀利用方案
林下種養殖方案中要明確林下種植品種或養殖種類、規模、方式、預期產量(預期收益)和質量等目標,森林景觀利用方案要明確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發展模式。同時,要詳細說明對林地生態環境的保護措施,必須以不采伐林木、不破壞地表森林植被、不改變林地用途、不污染環境為前提,科學合理利用林草資源,適度發展林下經濟。例如:如何避免破壞土壤結構、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如何減少對森林生態系統的干擾等,以及開展必要的生態環境影響評估。
(四)申請與審核管理流程
1.申請材料
申請主體是家庭農牧場、企業及合作社(個人要以家庭農牧場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申報),在林木權屬是集體或個人的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申請材料:
⑴首先要提供發改委備案表,并填寫發展林下經濟申請書(詳見模板),并由村、組、鄉鎮逐級審核。
⑵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林地林木權屬證明。
⑶發展林下種養殖實施方案或森林景觀利用方案。
⑷林地承包合同。
⑸其他手續:涉及陸生野生動物養殖,要辦理《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養殖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的,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評估報告報鄉鎮及林草局備案;林下養殖要取得農牧部門的許可。
在國有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要取得國有林場或國有單位的同意后,申請主體是家庭農牧場、企業及合作社(個人要以家庭農牧場或合作社形式進行申報)。申請流程與林木權屬是集體或個人林地上發展林下經濟要求一致。
申請材料在屬地村組同意后,由鄉鎮(街道辦籌備組)進行初審,并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意見后,報送林草主管部門進行復審、備案,并出具審核意見。
2.林草主管部門審核與實地勘察
林草主管部門收到鄉鎮(街道辦籌備組)初審同意的材料后,要組織專家團隊審查項目的方案合理性、林地林木權屬的合法性和環境影響評估的準確性。同時,組織人員進行實地勘測,核實林地林木的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檢查項目開展區域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林地使用規劃及生態保護等相關要求。
3.后續監管與手續更新
林草主管部門定期對項目區域對照方案進行檢查,確保實施單位或個人遵守相關規定,核實是否存在破壞生態環境、超范圍使用或違規種養殖等行為;如果林下種養殖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或者變更種植品種和養殖種類以及項目開展等內容,申請單位或個人需向林草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延長變更后的種養殖或森林旅游方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如有變化)等材料,經過備案后,方可繼續開展林下種養殖或森林康養等活動。
四、違規發展林下經濟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在禁止利用的林地范圍內發展林下經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在林地內擅自復耕或林糧間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在發展林下經濟過程中發生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本審核備案管理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
附:?
集體林地發展林下經濟(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申請書
|
項目單位(或個人):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項目備案代碼: | |
|
項目名稱: | |
|
發展林下經濟類型:(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農家樂) | |
|
項目建設地點: | |
|
項目建設起止年限: | |
|
建設規模及內容 |
|
|
行政村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辦 籌備組)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
|
國有林地發展林下經濟(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或農家樂等)申請書
|
項目單位(或個人): |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
|
項目備案代碼: | |
|
項目名稱: | |
|
發展林下經濟類型:(林下種植、林下養殖、森林康養、農家樂) | |
|
項目建設地點: | |
|
項目建設起止年限: | |
|
建設規模及內容 |
|
|
國有林場或國有 單位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辦 籌備組)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
負責人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
|
林草主管部門備案 |
|